目前的计划并没有把中国公民纳入可申请范围内,申请者可先获取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然后提出申请。
申请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申请者取得居留权满7年后,仍需向入境处申请成为永久居民,在取得永久身份证后就可以成为不受居留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
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申请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则可以提取。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申请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
申请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申请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申请者只可于一间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入境处可作出更改。有关计划的详情,请浏览入境处的网址www.immd.gov.hk或致电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852)3426 9376查询。